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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一)

2005/8/24 23:10:51      点击:

英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一)

黄海波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起源地,其法律制度曾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每年仍有数以万计的海外学子前往英国学习法律,了解英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此外,英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纠纷裁决地,每年都有大量的海运、保险和国际贸易等纠纷从世界各地提交到英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裁断。2004年,英国律师的服务收费额相当于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丹麦和荷兰等十余个欧洲国家律师收费总和的3倍多。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尽快融入世界法律服务主流,确保国外巨型律师事务所全面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能够“与狼共舞”,了解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尤其是英国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我于2002年进入英国南安普敦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曾在伦敦著名的Elborne Mitchell律师事务所工作。三年中,在与法同行的异国路上,虽然饱尝了无数的辛酸苦楚,经历了许多的欢声笑语,而始终令我难以释怀的仍然是对祖国亲人的深深眷恋。为此,我深知唯有将在英国学习和工作中的见闻与感悟整理成文字,推介给国内的同仁,方是献给远方亲人的最美好的祝福。


英国的政权体制

1.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由英格兰 (England),苏格兰(Scotland),威尔士(Wales)和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组成。联合王国内,实行统一货币,统一税收。英国是世界上少数承袭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之一,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国家元首,皇家三军的最高统帅和英国国教的“最高长老”。然而,自 1688 年以不流血的宫廷政变方式驱逐了国王詹姆斯二世 (James II),使议会 (Parliament) 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历经变迁,君主的权力已逐渐削弱,到了今天,君主作为国家元首被保留下来,更大程度上是仪式所需。君主只是根据政府内阁的意见行使职权,成为名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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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英国南安普敦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海商法/国际贸易法硕士,2003/2004年在伦敦Elborne Mitchell 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外国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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