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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货物运输合同中没有资质的承运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2012/3/19 10:05:23      点击:

内容摘要: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务企业从事运输活动,而不再像以前由生产商或者收货方自行运送。但在实务中,存在许多没有资质的承运人订立合同的情况,那么,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呢?

关键词:承运人  道路运输  行政许可

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务企业从事运输活动,而不再像以前由生产商或者收货方自行运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由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方可进行。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设置行政许可,只有取得行政许可的主体才可以从事该行业,没有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应是无效合同。

但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不能依法认定承运人资格的现象,这可能也是导致目前货运市场中主体混杂的一个原因。

国务院条例作为法律的一种,已经对货运行业实行了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是否应当认定货运合同无效? 

 一、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诉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04年6月14日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国家限制经营所涉的项目,指国务院以国发[2004]第20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等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械制造,轻工烟草,城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等等。不难看出,皆为与自然资源利用、开发,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国家特许经营,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的方法开发国家所有的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社会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要,但政府往往并不想全部由自己去投资,这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而且,单靠政府投资、经营和管理这类基础设施项目或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资金往往不足,经营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产生了国家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就我国目前而言,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渐将一些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参与、经营。 

由上不难看出,“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有其特定的含义及范围。行政许可¹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

我国合同法强烈地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法律不轻易干预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时候,必须审查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设定。

二、民法理论对强制性规范的定义

从民法理论关于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上看,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种: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属于取缔规范。只有违反效力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三、学理上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

强制性规范,是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均应适用的规定,且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一般来说,凡是关系国家一般利益、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安全及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事项,法律设强制性规范,以排斥当事人意思自由。凡是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设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原则协商决定。公法均为强制性规范,民法总则及物权、亲属、继承之规定大抵为强制性规范;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尤其是其中合同法部分,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违反法律任意性规范不称为违法。在表现形式上,强制性规范主要有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两种表现形式。其中,命令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者,称为强制规定;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的行为者,称为禁止规定。对于是否应当从内容上对强制性规范做进一步的区分以及确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 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不必然无效,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另有学者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法律行为或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但容有例外,即法律、法规依其意旨,并不以为无效的,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也有的学者认为,依强行法规定所保护利益的种类或性质来确定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违反强行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就该强行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式或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该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此问题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为无效,而是应当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分类。

四、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

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从事实务的法官对此也感到困惑和迷茫,许多法官虽然感到仅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均不利,且违背合同目的,但由于担心缺乏明确的规范基础支持,而不得不做出合同无效的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已经开始针对该问题发表观点。在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香港天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世纪公司在合同订立时虽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是,在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之前,新世纪公司已经取得该许可证,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九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在对该案的评析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合同法倡导当事人的合同自治,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后,合同生效”的明确规定或者“未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未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要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规定取得许可证后预售合同才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该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

从现实考虑,对于无承运资质的承运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财产(即承运人退还运费利润并将已经运到目的港的货物回运至装港)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对于标的为运输这种劳务的合同来说,必然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而且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往往缺乏因果关系,赔偿损失也往往难以实现。同时,“承运人”也将难以享受到承运人的权利,如单位责任限制权利。托运人也将难以要求“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如在甩货情况下,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承运人就可以享受到无须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利益,而这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不利的。这就会产生如此的法律后果:不履行诺言者不承担违反诺言的不利益,而由无辜的守约人承担。这种后果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有违法律的经济性要求和立法目的的。更为难以处理的是,如果合同无效,作为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交货凭证的提单,其效力又将如何认定,其是否还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这些问题的解决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理论上都将带来困难。

 五、如何处理无效货运合同的问题 

货运合同纠纷很多发生在货物运输完毕以后,如何处理无效货运合同纠纷,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

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承运人取得了行政许可,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可货运合同的效力。

对于确定无效的合同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基本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进行的运输活动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在承运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承运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在承运人没有从事货运业务的资格时,具体处理是:

(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格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当不予支持;

(2)承运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3)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承运人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