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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主要风险与防范

2006/4/19 0:03:18      点击:

魏云先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很多都采用信用证结汇方式。相对于汇付和托收来说,信用证无疑具有银行信用保证的优势。但是否可以说信用证付款方式能够万无一失,恐怕还不是那么回事。由于信用证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信用风险


进口商采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若信用证的开证行自信发生变化,或者清偿能力不足无力支付,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愿支付,出口公司就可能因此遭受无法收汇的损失。




二、进口商不依买卖合同开证


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三、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例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补发修改书、开证申请人不出具收据或证明书、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名,或者迟出具收据或证明书,这些都会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者造成单证不符而使开证行有理由拒付。软条款信用证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以随时因开证行或者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撤销,成为变相可撤销的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有具备各种特征的软条款。根据实践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信用证规定暂不生效,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等待货物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2、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品质证书、售货收集或开证申请人签发的装运指示、证书和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由开证行核实,或者与开证行存档之印鉴式样相符。



3、船公司、船民、目的港、起运港或者验货人、船运日期须等待申请人通知或须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才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软条款信用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使用信用证时应严加注意,如遇到此类条款,必须修改或删去。  


       


四、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或者出口商制作的单据上存在的任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瑕疵都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五、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六、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七.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八、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