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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1/3/19 10:00:49      点击: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的增加,投资成为近年来说的最多的话题。在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上,很多人选择了投资股票,因此很多人又通过这种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随着证券市场上黑幕的不断上演,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并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相关部门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关 键 词:中小股东 股东利益 股权结构 独立董事

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当前颇受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一、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 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但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资本市场仍然不够完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监管层次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对于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无法及时进行监管和制止;监管缺乏透明度,即中小股东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在一级市场的交易中拥有几乎完全的信息。但广大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是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因此,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对称性很容易导致中小股东这一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控股股东利用这一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不良选择。

(三)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股票市场上80%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制约控股股东违规和侵害行为的专业投资机构不多,这就使控股股东有机可乘。

(四)信用机制的缺失

上市公司面临诚信的危机。利润操纵、业绩包装、虚假信息披露、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行径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度。

此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等因素,也是资本市场缺乏对控股股东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采取的措施

(一)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措施一是要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各项法律必须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实行判例法”[1]

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更多的体现,相关权利有:信息获知制度;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小股东表决权的联合,主要是指表决权拘束契约;股东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建立中小股东赔偿基金。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投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也可使控股股东对从事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所顾虑。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应强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第二、进一步完善关联报告制度。“从1997年中期报告开始,上市公司首次实行强制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统计结果表明,678份中报里,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只有6份。关联交易的披露亟待进一步加强”[2]第三、进一步完善违反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课以信息披露之义务而无配套的法律责任的规制,无异于纸上谈兵,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法律如果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是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3]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预防小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使中小股东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参与的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换言之,就是把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  

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这种局面。随着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两个法规的颁布,全面股改的配套措施,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全部“到岗”。市场人士分析,在有关股改的法规框架构建完成后,股改全面启动已经近在眼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给与了支持。(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三)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非管理层的),与公司及其控制者并无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当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与公司的控制者以及股东间并无利害关系,并且不承担公司实际执行业务的任务。其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普遍认为要完善我国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独立董事要真正独立起来,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其应有的独立性。具体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是:1、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百分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其二,独立董事的数量:提高独立董事的数量,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提高其发言的权重。其三,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举荐或聘用,可采取多方股东同时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或者由国家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产生。其四,独立董事的职责:要赋予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要明确划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在所任职的公司履行其职务。其五,独立董事的激励:如期权、期股,独立董事的持股不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如5%,要将声誉激励、酬金激励、控制权激励等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最后,要促进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信息沟通,使独立董事获取更多、更客观的信息。

(四)中小股东利益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关键。特别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能够被法治化的基础。这主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来实现。

有效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杜绝恶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通过选举方式的改革,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要让债权人的利益代表进入董事会,要明确董事会各成员的民事责任。对于监事会,一是要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二是要明确监事会的职权,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监事的民事责任,四是监事会成员应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

在公司中,通常情况下,中小股东人数众多,资金分散,合力不够,相比较大股东而言,存在着很多不利的情形,因而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事情也是略见不鲜。为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志武.《判例法》优势[J].新财富,2002,(2)

[2]熊彬,邓兵.论关联交易条件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策略的构建[J].北方经贸,2004,(2).

[3]刘新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对策谈[J].政法论丛 ,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