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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受聘担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015/6/10 17:38:28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中央确定山东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区、市)。经推荐报名、审查公示等程序,日前,我所黄海波律师等100名同志,受聘担任首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包括:对青岛市及各区(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案件实施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违法违纪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为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保障机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该《改革方案》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应当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同时,该《改革方案》还规定了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等具体监督程序。